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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份有限公司: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7)辽05民终767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,贵公司应向有限责任公司,分公司支付人民币元(大写:)并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,现有限责任公司、分公司已将(2017)辽05民终号判决书确认的全部债权,转让给债权顾问有限公司。贵公司接到本通知后,应向有限公司履行(2017)辽05民终号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务。本通知同时作为债权转让方与债权受让方的催款通知。特此通知!通知方:有限责任公司、辽宁分公司